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中对承包人的通知要求分析
通知是合同各方的基本法律义务。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就明确了通知作为合同各方的附随义务,也意味着即便合同中没有约定通知的相关内容,承包商也负有通知的义务。从合同约定本身来看,通知条款也是工程合同中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对于可能导致工期延误或成本增加的事项进行及时沟通,以维护各方利益。尤其是对施加于承包人的通知义务来讲,及时通知可以让发包人尽早对涉及的事项进行调查,了解信息并收集相关证据,进而快速予以响应。本文以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中的相关条款为例,对承包商的通知要求进行分析。
2020版总承包合同范本中的通知条款
工程实践中,许多争议均与各方未能遵循合同中通知条款的要求有关,包括:通知发送形式不规范、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发出通知、未能将通知发送给正确的接收方等形式问题,以及通知内容不完备、未按照规范格式编写通知等内容问题。尤其对承包人而言,是否完全遵守合同的要求向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通知,将影响其索赔权利及其他合同救济的实现。对于承包人的通知义务,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通知的形式要求;
(2)通知的触发事件与发出的时限要求;
(3)通知的内容要求;
(4)若未按要求发送通知时,承包人所需承担的相应责任。
对通知的形式要求
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中在第1.7条对通知的形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与合同有关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对于通知的发送方式,包括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双方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其中一种或多种。
第三,对于通知的接收地址,双方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收件地址;如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四,对于通知的发出时限要求,通知的发送时间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合同中对于不同的触发事件规定了不同的发出时限要求。
第五,合同一方对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
第六,对通知的及时签收义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通知;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尽管第1.7条已经对通知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约定,但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即“推定送达”机制的设定。合同的通知条款,除了列明通知的具体要求外,还有一个作用是分配通知送达失败的风险。如果合同约定通知到达接收者时生效,则接收者可通过规避送达、拒绝接收等手段推迟通知送达的生效时间,继而引起合同纠纷,对通知的发送方较为不利。因此,为了控制通知送达的风险,需要在合同中设定“推定送达”机制。即在合同中约定通知发出一定时间后视为对方收到。推定送达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轻发送方所承担的风险,限制接收方不规范收悉行为的产生。在合同设计实践中,常为不同类型的送达方式规定不同的推定送达时限。如FIDIC 2017版合同条件中在第1.3款中约定,“通过电子传输方式发送的通知视同在发送后的第二天收到,除非发送方收到了未送到的通知”。
不同情况下对承包人的通知要求
按照具体通知内容的不同,承包人应发出的通知通常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关于风险与权利主张的通知,第二类是关于行动的通知(包括对自身行动的示意和对对方行动的要求)。本文根据上述两类内容对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中关于承包人的通知要求进行了整理,展示了通知所涉及的条款、通知的内容要求、时限要求、通知对象以及未通知的后果,如表1、表2所示。
表1 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中承包人关于风险与权利主张的通知
条款 |
内容要求 |
送达对象 |
时限要求 |
未通知的后果 |
1.6.3 |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
发包人 |
及时 |
—— |
1.9 |
在施工现场发现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 |
工程师 |
立即 |
—— |
1.12 |
发现《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
发包人 |
及时 |
—— |
3.3.4 |
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 |
发包人 |
及时 |
—— |
3.6.3 |
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 |
发包人 |
28天内 |
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4.7.1 |
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 |
发包人 |
及时 |
—— |
4.8 |
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 |
工程师 |
及时 |
—— |
7.6.4 |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 |
工程师 |
立即 |
—— |
7.8.1 |
承包人在现场施工过程中遇到现场周围有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 |
发包人 |
—— |
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
8.6 |
出现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的情形 |
发包人 |
立即 |
—— |
8.7.4 |
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工程师 |
及时 |
—— |
13.1.2 |
指出变更指示无法执行的理由 |
工程师 |
及时 |
—— |
13.7.4 |
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 |
发包人 |
迅速 |
—— |
17.2 |
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
发包人、 工程师 |
立即 |
—— |
18.5.4 |
通知对方保险事故的发生 |
发包人 |
及时 |
—— |
19.1 |
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
工程师 |
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 |
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
19.1 |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向对方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
工程师 |
每月 |
—— |
表2 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中承包人关于行动的通知
条款 |
内容要求 |
送达对象 |
时限要求 |
未通知的后果 |
1.7.2 |
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 |
发包人 |
提前3天 |
—— |
3.1 |
提出对更换发包人代表人选的反对意见 |
发包人 |
—— |
—— |
3.6.2 |
就相应事由发出商定通知 |
工程师 |
—— |
—— |
3.7.1 |
要求对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
发包人 |
—— |
—— |
4.3.2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 |
工程师 |
事先 |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4.3.4 |
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
发包人 |
提前14天 |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4.3.6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 |
发包人 |
—— |
—— |
4.4.3 |
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 |
发包人 |
—— |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4.4.3 |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 |
发包人 |
—— |
—— |
5.2.1 |
承包人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 |
工程师 |
—— |
—— |
5.2.1(1) |
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 |
发包人 |
7天内 |
—— |
6.2.1 |
通知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
工程师 |
提前28天 |
—— |
6.4.3 |
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
工程师 |
—— |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均由承包人承担 |
8.9.2 |
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对下列问题予以纠正: (1)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
发包人 |
—— |
—— |
8.9.5 |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工作持续超过56天,要求复工 |
发包人 |
—— |
—— |
8.10.2 |
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工程物资进行检查的结果以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 |
发包人 |
—— |
—— |
9.1.2 |
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 |
工程师 |
提前21天 |
—— |
9.1.3 |
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 |
工程师 |
—— |
—— |
9.2.2 |
在工程师通知的21天期限内确定进行竣工试验的时间 |
工程师 |
提前7天 |
—— |
11.3.5 |
请求发包人同意把有缺陷或者损害且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 |
发包人 |
—— |
—— |
11.4 |
告知已修补的情况 |
发包人 |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7天内 |
—— |
11.5 |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 |
发包人 |
提前24小时 |
—— |
11.6 |
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 |
发包人 |
缺陷责任期满前7天 |
—— |
14.2.1 |
催告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
发包人 |
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后 |
—— |
15.1.2 |
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
发包人 |
—— |
—— |
16.2.1 |
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并应注明是根据第16.2.1项发出的 |
发包人 |
告知解除合同意向14天后 |
—— |
18.5.4 |
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 |
工程师 |
—— |
—— |
从表1可以看出,对于承包人关于风险与权利主张的通知,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中就通知的发出时限提出了相对明确的要求,但对于未及时发出通知的后果则很少进行明确的约定,这很可能为后续的工程争议埋下隐患。以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为例,“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本条款只是约定承包人有通知发现的错误的义务,但并未明确约定未通知或未及时发出通知的后果责任承担的问题。如果后期因为《发包人要求》中存在的错误导致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则双方很可能对责任承担发生争议。
从表2来看,在承包人需要执行某项行动或要求对方执行某项行动时,很多地方并未约定明确的时限要求,对于未通知的后果也留有空白。建议合同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相关事项予以明确约定,以规避争议的发生。
对承包人加强合同管理的建议
承包人应严格遵循合同中关于通知要求的约定,以避免己方的合法权益有所损害。对此,承包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摆正对通知的认知,认识其重要性。通知不仅意味着某些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开始,督促相关方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是后续争议处理过程中的有力证据,在诉讼环节可有效降低时间、资金、人力等成本的损耗。
第二,要严格按照约定的形式发送通知。如果合同中对通知形式提出了具体要求,包含递送形式、合同当事人通讯地址格式等,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以免对本应得到的合同救济产生影响,甚至丧失索赔权利。
第三,要在约定的时限要求内发送通知,避免延误发送通知造成后续争议。
第四,要按照合同中的约定编写通知内容,防止因内容不符合要求而造成履行通知义务瑕疵的问题出现,影响己方合同权益的完全实现。
来源:中国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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